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抗19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集宝威尔消防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如良。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潘叶青。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70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9]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仲侠
审 判 员 陶志蓉
审 判 员 梁慧琴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栾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