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抗19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集宝威尔消防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如良。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潘叶青。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70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9]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仲侠
审  判  员   陶志蓉
审  判  员   梁慧琴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栾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