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481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13层1单元16001。
主要责任人:赵玲
被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高如良。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