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金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5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