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270号

原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如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威尔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海湾威尔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湾威尔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76元,由原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陪审员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