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464号
原告:山东百萨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21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G。
法定代表人:郭福勇。
被告:泰安旭日***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4。
法定代表人:路超。
原告山东百萨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旭日***伏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百萨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百萨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