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36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百萨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屿金谷****21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BXFG48G。
法定代表人:郭福勇,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446450726。
法定代表人:汪秀芝,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百萨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464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省春天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