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927号
申请人:***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原告***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2458.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2458.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