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682号
原告: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殷店镇金塔村(殷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庆伟,总经理。
被告:湖北世纪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栋7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
原告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世纪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7元,由原告随县**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俊秋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