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22829号
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沪生,女。
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顾笑映。
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亿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就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红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金建锋
书 记 员 丁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