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0579671E,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兴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谢彩霞,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扬中市。
上诉人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彩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竞
审 判 员 章 晓 东
审 判 员 司马仲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娟 娟
书 记 员 张 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