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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027510314492。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社区副书记。 申请执行人:江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华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057967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明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922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长圻蓼社区)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3)鄂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江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际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长圻蓼社区在东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代管资金1969968元,长圻蓼社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黄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公司与际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该院依**公司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际通公司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6日),该院通过询问长圻蓼社区,确认(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圻蓼社区应返还际通公司3304955元,长圻蓼社区尚未向际通公司支付该笔款项。2021年2月6日,该院向长圻蓼社区送达前述财产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长圻蓼社区停止向际通公司支付286万元。2021年4月9日,针对**公司与际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20)鄂11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判令限际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际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20日,该院立案执行。2022年10月26日,该院作出(2022)鄂1102执恢50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长圻蓼社区在东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代管资金1969968元,并向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黄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应否适用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即应停止执行的规定;2、长圻蓼社区主张胜诉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能否阻却本案执行。对上述问题,该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应否适用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即应停止执行的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长圻蓼社区与际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圻蓼社区返还际通公司3304955元。长圻蓼社区提出异议的(2022)鄂1102执恢500号执行裁定,系产生于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执行。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非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对该债权采取执行措施。亦即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停止执行。 关于长圻蓼社区主张胜诉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能否阻却本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长圻蓼社区认为际通公司胜诉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债权已消灭,没有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阻却本案执行。 综上,长圻蓼社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长圻蓼社区向本院复议称,一、(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时效已超期,不应再执行该社区;二、际通公司长期占用该社区的500亩土地,该公司多次表示(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中该社区需支付的欠款用以抵付该公司的占地费用,双方再互不追究(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及占地费用的责任。故际通公司的债权已经灭失,(2023)鄂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黄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19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圻***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际通猕猴桃公司3304955元(2996955元+8000元+300000元)”。2019年8月19日,际通公司签收前述民事判决。2019年8月20日,长圻蓼社区签收前述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执行到期债权是否超过执行时效;二、长圻蓼社区主张其与际通公司的债权已相互抵消能否成立。 一、本案执行到期债权是否超过执行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执行到期债权依据的法律文书系(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9年9月4日,依前述规定,本案到期债权的执行时效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故执行法院于2021年2月6日向长圻蓼社区送达执行该到期债权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超过该到期债权的执行期间。因此,长圻蓼社区主张本案执行到期债权已超过执行时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长圻蓼社区主张其与际通公司的债权已相互抵消,能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该规定,执行过程中,债务抵消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债权人认可,且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长圻蓼社区主张际通公司占用其500亩土地,拖欠其土地占用费,双方合意以(2019)鄂11民终87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抵消该土地占用费。其应提交际通公司同意抵消该笔债务的相关证据,或确认际通公司占用其500亩土地,应支付其土地占用费的生效法律文书。长圻蓼社区未提供前述证据,因此,其认为与际通公司的债权已相互抵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长圻蓼社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黄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鄂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长圻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黄州区人民法院(2023)鄂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