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韵湖春晓小区广场商铺1-3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正创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第一建材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市正创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元,依法减半收取2196元,由上诉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