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正创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第一建材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肖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文化大道韵湖春晓小区广场商铺1-3号楼1-3楼。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正创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正创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尚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34480.08元【工程款188620.25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止的违约金23802.83元、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案件受理费2196元、保全费1550元、执行费3311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