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催1号
申请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民营创业园和谐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云,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滨海县。
申请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申请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如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