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江苏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22执保6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502470,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N4L6E1F,地址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郁。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07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7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