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郁步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2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正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文杰
书 记 员 余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