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769江苏犇威钢绳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2769号
原告:**犇威钢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宿泗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潘松。
被告:**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宿迁市宿城区金鹏国际广场17层C1711号。
法定代表人:耿培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伟,**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犇威钢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犇威钢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犇威钢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犇威钢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章周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