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晟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国际广场17层C1711号。
法定代表人:耿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宿泗路北侧78号。
法定代表人:祁小斌。
申请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1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