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606号
申请人:**千拓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YLYEB6X,住所地**市泗阳县临河镇徐淮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一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1EYW3T,住所地**市宿城区金鹏国际广场17层C1711号。
法定代表人:耿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伟,江苏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千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千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立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彦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