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域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某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5执2618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域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镇楚***2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U4X9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4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TGHB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域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的(2023)鄂01民终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域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域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贴现款146546.06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6546.0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26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