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8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庭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启,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翠柳村特**v>
法定代表人:黎东辉,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芳,该管委会高级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冶钢,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v>
法定代表人:马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腾达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被上诉人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腾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湖管委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依法支持东湖管委会一审答辩意见;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世纪腾达公司、辉煌腾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东湖管委会通知世纪腾达公司施工事实不清。一审依据调查报告进行判决,但该调查报告仅是专班办公室对东湖管委会的汇报材料,未经会议决定,未形成最终意见,系典型的酝酿性、未决性、过程性的内部草拟方案,认定依据明显不足。2.关于拆迁房屋渣土清运义务主体的问题有待厘清。一审未查清东湖管委会与辉煌腾达公司有关“拆迁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场完毕为准”的约定的事实。依据该约定,拆迁房屋渣土的费用已打包核算,不应双重结算费用,依据为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渔光村渣土清运费用测算的审核意见书》第三部分“特别事项说明部分”。3.关于应计费的土方量认定数量有待核定。一审直接认定了鉴定机构结论的全部土方量,但东湖管委会认为,其中所涉113188立方米“拆迁房屋渣土量”,因应由辉煌腾达公司负责清运,不应由东湖管委会负责支付费用;场地平整土方量36491立方米属于可核算款项,东湖管委会需要承担;其他土方量161016.18立方米,不是场地平整和房屋拆迁的土量,不应由东湖管委会承担。依据为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渔光村渣土清运费用测算的审核意见书》。4.东湖管委会的意见有审计依据,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尽职尽责和审慎,不能错付主体、不能付费重用、不能多付款项,审计结论与一审裁判不一致,请二审审查。
世纪腾达公司辩称:东湖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关于认定东湖管委会通知世纪腾达公司施工依据不足问题。一审对此进行深入走访调查,证据清楚,涉案工程是东湖管委会让世纪腾达公司做的,且双方一直在沟通支付工程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东湖管委会该项上诉理由。2.关于渣土清运主体问题,东湖管委会否认是世纪腾达公司完成施工,为此一审中追加第三人辉煌腾达公司,其认为房屋拆迁后堆积的渣土,应向辉煌腾达公司支付,但东湖管委会没有向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该工程实际由世纪腾达公司施工完毕。3.关于工程量问题。东湖管委会首先承认一部分工程量系世纪腾达公司施工,此与之前的上诉理由矛盾,说明东湖管委会承认涉案工程系由世纪腾达公司承接施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但一审法院根据司法委托鉴定的结果进行认定世纪腾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涉及到有两块工程量未计入,应在一审认定的工程量基础上加算世纪腾达公司主张的已扣减的两部分工程量。东湖管委会所说的鉴定结论认定的总工程量中包含的三块工程量都是由世纪腾达公司完成。4.本案上诉费、一审受理费及鉴定费应由东湖管委会承担。
辉煌腾达公司辩称,东湖管委会要求辉煌腾达公司一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拆迁房屋渣土清理义务主体,辉煌腾达公司早已完成房屋拆迁工作,并获取了奖励款,本案诉请的渣土清运工程款不是辉煌腾达公司的工作任务,与辉煌腾达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东湖管委会对辉煌腾达公司的诉请。
世纪腾达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东湖管委会向世纪腾达公司支付渔光村停车场地块平场清渣工程款1870.51万元(“未施工部分”工程量部分少算26635.6立方米,对应工程款金额1331780元;“未挖到设计标高土方”工程量部分少算36784.6立方,对应工程款金额1839230元,该两部分少算的工程款金额加上一审判决支持的金额,即为世纪腾达公司诉请的总金额1870.51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东湖管委会向世纪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中本金按照1870.51万元计算。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判项,请求判令由东湖管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直接采用司法鉴定结论确定本案争议工程款为1553.4759万元属于事实不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其证明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方可予以确认最终的工程量。本案有两笔工程量未计入总工程量,世纪腾达公司认为应补充计入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第一部分为“未施工部分土方工程量”,鉴定单位解释系因涉案地块中部分地域在施工完毕验收时已划入二环线梨园通道范围,故鉴定单位无法根据收方图纸确认该地域属于施工范围。但根据鉴定单位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世纪腾达公司与东湖管委会均认可当时该地域在涉案地块拆迁范围内,同时根据当时的卫星图显示二环线梨园通道虽基本与本案涉案工程同期施工,但是梨园通道施工采取的是盖挖及盾构的施工方法,未进行地面明挖,故地上部分的渣土并不是由二环线隧道工程所清运,而是由世纪腾达公司清运。第二部分的“未挖到设计标高土方工程量”,鉴定单位解释为2013年4月的验收图纸反映出有部分地方未挖到设计标高,鉴定单位无法确认,但根据一审证据九《报告》证实,2013年5月世纪腾达公司在东湖管委会指示下进行了补充施工并将场地移交给了东湖管委会,东湖管委会提出的出庭作证人员也当庭承认曾指令世纪腾达公司对“未挖到设计标高土方工程量”的部分进行补充施工。
东湖管委会辩称:1.世纪腾达公司第一项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第一判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不予认可。一审判决直接套用司法鉴定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鉴定结论确定挖土总量为310695.18立方米,该总量中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场地平整36491立方米,第二部分是房屋拆迁渣土量113118立方米,第三部分是其他土方量161016.18立方米。东湖管委会认可场地平整土方量36491立方米,但对房屋拆迁渣土量113118立方米,不予认可,一审中已作答辩,该部分土方量应厘清渣土清运义务主体;关于161016.18立方米其他土方量,不属于房屋拆迁和场地平整的土方量,不应由东湖管委会承担。2.世纪腾达公司要求按照1870.51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不予认可,应当按照合法认定的应支付给世纪腾达公司的工程款进行计算,且肯定不是以1870.51万元为基数;3.请求法院支持东湖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判令诉讼费和评估费由世纪腾达公司、辉煌腾达公司承担。
辉煌腾达公司辩称,同意世纪腾达公司的上诉意见。
世纪腾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东湖管委会向世纪腾达公司支付渔光村停车场地块平场清渣工程款18705100元;2.判决东湖管委会支付上述工程款自工程施工完毕至实际支付上述工程款之日止的资金使用费(自2013年5月暂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为4760371.08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东湖管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4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土地储备中心作出《关于渔光村地块土地平整相关情况的请示》,内容为:“金国发副主任,根据石主任和您的意见,为平衡华侨城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资金缺口,我中心拟将渔光村位于麻布塘以北约58亩地块(净用地约44亩)进行挂牌出让。前期,按照土地交易相关规定,我中心已基本完成该地块的征地、拆迁和用地规划咨询初步方案,土地储备证等出让前期手续正在办理中。土地储备出让除完成上述工作外,通常还应满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土地等‘五通一平’要求。目前,该地块‘五通’条件已基本具备,场地平整工作由于经费等原因尚未开展。为达到渔光村地块出让条件,现拟对该地块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场地进行平整。鉴于该工程量大,涉及金额多,我们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工程的公平和公正性。同时,为确保土方量真实、准确性,节约平整成本,我们拟先期委托相关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土方量测算和评估,作为下步工程招标参考依据。经初步估算,土地平整费用约1360万元(具体费用按实际合同价确定),该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从旅发投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中列支。”
2010年9月18日,世纪腾达公司作出《渔光村场地平整施工计划》,主要内容为:“本工程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渔光村还建楼前期场地平整项目,地处武汉,地处武汉市洪山区渔光村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为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量测算及综合单价:根据业主提供的场地总图(约58亩)范围结合场地实际地形标高暂估外运渣土工程量为30万立方米(依据双方人员现场测量后按照实际工程量计取),综合挖运单价为37元/立方米。”
2016年12月22日,东湖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关于专题研究渔光村停车场渣土车退场工作的纪要》。会议指出,渔光村停车场作为东湖××道配套工程,已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必须在东湖××道开放前完成退场工作。会议明确,由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听涛管理处,建设局、重点办、财政局、纪工委、检察室、旅发投集团配合组成联合专班,对渔光村地块场地平整工作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做好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听涛管理处负责书面告知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并要求该公司在12月26日前完成渣土车及相关设施的退场工作。
因世纪腾达公司多次向东湖管委会主张工程款,东湖管委会一直未支付,世纪腾达公司不断信访。东湖管委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化解东湖景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该工作专班办公室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关于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内容为:“按照2016年12月22日管委会关于处理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精神,专班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13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调查、核实。现按2017年2月7日专班工作会议要求,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渔光村地块位于二环线××、环湖路××、麻布××以北、梨园医院以南,总面积约57亩,原始地貌呈西高东低,高差约8米,原为渔光村和部分东湖村村民集中居住地。2009年,结合华侨城项目,区重点办完成了渔光村地块上房屋拆迁工作,并委托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修建了围墙;区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渔光村地块内土地征收工作。二、渣土形成原因。根据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由中南勘察设计院(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测绘的相关测绘图纸,渔光村渣土清运总量为39.7642万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房屋拆迁渣土。根据2009年管委会与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渔光村《房屋拆迁还建安置委托协议书》,共计拆房屋约20万平方米,协议第五条‘拆迁期限及奖励’中约定,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拆迁工作,以拆迁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场完毕为准。但上述房屋拆迁后的建筑砖渣没有进行清运。根据中南勘察设计院(湖北)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出具的《渔光村场平土方量》测绘图,该地块拆迁后堆积建筑砖渣最高处标高为38.02米,最低处标高为26.62米。2.场地平整渣土。渔光村地块地形存在较大的高差,需进行平整。根据2009年武汉市勘测院东湖分院绘制的拆迁前1:500地形图,该地块最高处达30.62米,最低处为22.10米,实际场平后的平均标高约24米左右。三、渣土清运始末。2010年上半年,管委会拟引入香港科骏投资有限公司在此于渔光村地块投资建设渔光酒店。2010年7月,土地储备中心正式委托市规划院建筑分院编制渔光村地块的规划咨询报告。随后,香港科骏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尽快完成地块内渣土清运、场地平整工作,以达到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的出让条件。2010年9月,土地储备中心口头委托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东湖渔光村土方外运工程预算》和《渔光村场地平整计划》。根据《东湖渔光村土方外运工程预算》,按场平后平均标高24.4米计算,共需清运渣土37.4102万方,需清运费用约1360万元。2010年9月14日,土地储备中心向时任分管领导上报《关于渔光村地块土地平整相关情况的请示》,提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并将先期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土方量测量和评估,作为下步工程招标参考依据,土地平整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从旅发投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中列支。时任分管领导审阅后,表示该地块渣土清运、土地平整费用不应由管委会承担,建议由土地承接方解决。为此,土地储备中心与香港科骏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承诺拿地后,由其承担地块内渣土清运和场地平整费用。随后,土地储备中心重点开展该地块规划咨询及土地出让条件申报等工作,拟待香港科骏投资有限公司拿地后,再由该公司自行负责地块内渣土清运、场地平整工作。2010年10月18日,按照市国土规划局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该局信息中心制作渔光村地块的三维动画。2011年5月3日,管委会以武东景办〔2011〕88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渔光村地块选址建设酒店项目。2011年6月27日,市国土规划局第11次技委会对《东湖××××光村地块规划咨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2011年至2012年间,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垫资对渔光村地块渣土进行了清运,场地进行了初步平整。2012年4月,为尽快完成渔光村地块出让,经管委会同意,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局、规划分局赴东皖与香港科骏投资有限公司就土地出让事宜进行商谈,但因出让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项目陷入停滞。由于渔光村地块土地出让搁浅,地块内渣,地块内渣土清运及平整费用问题搁置得到解决。2013年4月,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南勘察设计院(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对平整后场地进行了土方测量,相比2010年37.4102万方预算,增加土方量2.354万方,达到39.7642万方。2013年5月,按照管委会领导要求,为满足听涛景区停车需要,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建渔光村地块西侧围墙289.5米,维修麻布塘侧围墙152.5米,并对地块内少量洼地和突出地面房屋桩基进行了平整。2013年8月,土地储备中心与听涛管理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将渔光村地块停车场全权委托听涛管理处管理。2016年12月,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送《关于请求确认渔光村停车场场地平整及渣土清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的报告》,请求解决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费用1789.3908万元(按39.7642万方、45元方计算)。四、下步工作建议。鉴于2016年6月21日管委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明确‘将长山铺、二苗圃、渔光村地块土地权益划转旅发投集团作为国有资本增资,土地划转过程中涉及三宗地前期成本费用由旅发投集团先垫付,注资时一并办理资产账务处理手续’。为妥善解决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及土地平整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建议:一是请区重点办对《房屋拆迁还建安置委托协议书》进行研究,提出房屋拆迁渣土清运主体及费用承担主体的意见。二是按照第12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和‘谁拿地、谁负责’原则,经与旅发投公司商议,由该公司按程序选定相应单位对渔光村地块土方量及相关费用进行测量、评估、审计后,支付相应费用,费用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2017年7月27日,化解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作出《关于开展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测量、评估、审计工作的请示》。
2018年1月15日,武汉江山图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东湖××××光村地块地形平整清运土方量的说明》,内容为:“渔光村地块位于东湖××××光村,北至梨园医院,南临麻布塘,西至二环线,东至环湖路,原地形南低北高,用地面积46253平方米(含部分二环线)。本次测量以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提供2009年6月测绘的1:500地形图(编号366-10,366-06,366-07)标高数据、2017年8月现场实测标高数据和21.4米的假设平整标高为依据,分别形成《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09》测量图、《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7》测量图,需清运土方量分别为182946.2立方米、150185.7立方米,两者差值部分32760.5立方米即为实际清运土方量。另2017年8月实地测量时渔光村地块内有混凝土停车场一处,经实地测量,面积为12434.97立方米,混凝土及垫层厚度为30厘米,该混凝土及垫层所对应的土方量3730.49立方米应计入渔光村地块平整清运土方总量。综上,渔光村地块地形平整最终清运土方总量为36490.99立方米。”
2018年1月18日,湖北明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东湖风景区房屋拆除建筑垃圾工程量计算说明》,内容为:“1.本工程拆除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渔光村房屋拆迁调查统计表》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房屋拆迁调查统计表》;2.因拆除范围内房屋均没有详细的图纸,无法准确计算拆除工程量。单位面积拆除工程量按照市场常见拆除结构进行测算;3.混合结构单位平方面积垃圾测算量约为0.6立方米每平方米,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架结构单位平方面积垃圾测算量约为0.5立方米每平方米,附属房屋及附属物(牲畜、其他、厕所)单位平方面积垃圾测算量约为0.45立方米每平方米,总建筑垃圾工程量约119868.21立方米(详见汇总表);4.本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2018年3月16日,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受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作出《关于渔光村渣土清运费用测算的审核意见书》,内容为:我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化解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信访积案工作专班提交的《关于化解渔光村渣士清运信访案件有关情况的汇报》中关于补偿测算资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发表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了解该信访案件的相关内容,分析了汇报材料中涉及的补偿标准、补偿数量等有关情况,目的是了解和评价资料的完整性、补偿标准合法合规性及公平合理性,以便揭示存在的潜在风险。由于所实施的相关程序及范围是有限的,因此本审核意见书中所提出的问题仅是我们注意到的,审核结论只是一种咨询意见,所提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现将审核意见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场地平整土方量。测量单位武汉江山图画技术有限公司以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出具的2009年拆迁启动前渔光村地块1:500地形图为未平整前的原始地形地貌,以2017年8月现场实测标高数据和21.4米的假设平整标高为计算依据,同时考虑实测时混凝土停车场垫层对应的土方量。该公司出具的测算报告确定,需清运的土方量为36491立方米,填方量17404立方米。2.拆迁房屋渣土量。湖北明君工程造价公司依据重点办提供的渔光村、东湖村拆迁房屋面积汇总表,测算的拆除房屋渣土量为119868立方米,扣除渔光村因法院裁决的虚增房屋折合的渣土量6680立方米,确定因拆除房屋需清运的渣土量为113188立方米。3.渣土清运综合单价。湖北日晟行估价有限公司依据腾达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测定运距为25公里情况下评估渣土清运综合单价为50元每平方米。4.围墙费用。围墙依据湖北明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鄂明君审字[2018]第048号报告确定的金额为58.5012万元。5.资金成本。工作专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条款,按自渣土清运及土方填挖发生起的2012年起计算至2017年止,共5年期6%年利率计算资金成本。综上,计算的渔光村渣土信访案费用为1098.7405万元(其中:渣土清运费(113188+36491)×50=748.3950万元;填土方量费用17404×22=38.2888万元;围墙费用58.5012万元;资金成本845.185×6%×5=253.5555万元)。二、审核意见。1.渣土方量及填方量由武汉江山图画公司依据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提供2009年6月测绘的1:500地形图(编号366-10,366-11,366-06,366-07)标高数据、2017年8月现场实测标高数据和21.4米的假设平整标高为依据,分别形成《渔光村场平士方量2009》测量图、《渔光村场平土方量图-2017》测量图,确定需清运土方量为182946.2立方米、150185.7立方米,两者差值部分32760.5立方米即为实际清运土方量;依据地块现状停车场测算相关的土方量3730.49立方米以及回填土方量17404立方米。我们认为依据以上地形图测算土方量,填方土量计算方式合适,程序合规。2.湖北明君工程造价公司依据风景区重点办提供的渔光村、东湖村拆迁房屋面积汇总表测算的渣土量,我们认为测算方式合理,符合规定。3.湖北日晟行估价有限公司依据腾达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设定运距为25公里,评估渣土清运综合单价为50元每立方米、填方单价为22元每立方米。关于运距,渣土处理点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北湖片区,根据腾达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结合实际情况需运往三环以外,而青山区北湖片离三环外属较近点,并经审计人员到实地勘察测距,我们认为该运距的确定相对合理。关于渣土清运综合单价及填方单价,因我们未能获取其评估技术报告,对评估得出的结论我们不发表审核意见。4.围墙费用。围墙费用依据湖北明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鄂明君审字[2018]第048号)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为58.5012万元,符合相关规定。5.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按5年期6%年利率计算。我们认为,资金成本约定期限确定为5年符合拖欠清运费的事实情况,6%的利率水平未超出2012年至2013年期间银行同期5年期贷款利率,属于对拖欠行为的适度合理补偿。三、特别事项说明。关于拆除房屋渣土量,经查阅管委会与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还建安置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范围包含了房屋渣土清运,鉴于目前形成的事实是湖北腾达公司完成的该项工作,并主张该项权利,因此提请委托方规避多方重复支付的风险。以上审核意见本审核意见系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专业范围内作出,仅为委托方决策参考,建议对具体补偿事宜经通过专题会议予以决策。
一审另查明,2009年11月13日,东湖管委会(甲方)与辉煌腾达公司(乙方,原名称为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还建安置委托协议书》,约定:“一、房屋拆迁范围及拆迁房屋面积确认。东湖欢乐谷项目渔光村段的建筑物、构筑物,村民住房面积192629.78平方米,渔光村集体公用房屋面积5053.39平方米。四、房屋拆迁总包干经费标准、内容、监管及支付进度。1.包干经费总额为45874.405万元,此费用包括按本协议约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拆迁户奖金、门面房补偿、装修和不可预见费,以及乙方的劳务费等。五、拆迁期限及奖励。拆迁时限: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拆迁工作,以拆迁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场完毕为准。鉴于时间紧迫,甲方要求乙方快速拆除,甲方支付乙方机械设备费计500万元整。如乙方提前完成拆迁工作,则甲方另行给予240万元奖励。”
2018年6月27日,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渔光村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情况说明》,内容为:“2009年,按照风景区管委会统一部署,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湖风景区融资平台,负责武汉华侨城项目及周边环境整治征地拆迁资金融资和支付工作(含渔光村房屋拆迁资金支付)。经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5月31日,旅发投集团账面反映支付拆迁还资金共计48563.41万元(该拆迁工程尚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报告,最终费用以审计结论为准),其中:渔光村村民拆迁补偿资金12943万元,分摊还建资金27820.8万元,还建过渡费1599.61万元,支付拆迁公司(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人工、机械、办公经费5960万元和拆迁公司奖金24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世纪腾达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世纪腾达公司施工的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渔光村渣土清运及场地平整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进行司法鉴定(按照施工时即2012年4月的建设工程定额取费)。该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鉴定意见:“按原始地貌图与开挖后标高图计算,涉及面积约为39105.00平方米,挖土方总量为310695.18立方米,单方造价为50元每立方米,涉及金额应为15534759元。”因世纪腾达公司和东湖管委会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一审法院通知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补充说明。该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以下补充说明:“一、关于对采用图纸的疑问。回复:详见鉴定报告书第5页:四、鉴定计算说明:1.根据渔光村施工图范围并结合现场勘察计算工程量,情况如下:施工时间按庭审笔录(2018.7.3)第9页世纪腾达公司回答2012年4月-2013年4月,鉴定结论采用最接近施工时期的施工图;即鉴定结果使用世纪腾达公司提交:《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0.10》测量图、《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3.4》测量图计算工程量。2.关于对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渔光村清运及场地平整工程鉴定结论书中扣除部分的疑问。回复:(1)扣除未施工部分土方工程量:世纪腾达公司提交:《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0.10》测量图面积约46000平方米,世纪腾达公司提交:《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3.4》测量图面积约为39000平方米,两者相差约6000平方米,所以扣除此范围内工程量,此部位工程量为26635.6立方米;(2)扣除未挖到设计标高土方工程量:世纪腾达公司提交:《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0.10》与世纪腾达公司提交:《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3.4》设计起算标高应为24.4米,按设计要求是挖土至标高24.4米需要374115.38立方米,但是根据世纪腾达公司提交:《渔光村场平土方量-2013.4》实际有些部位并未挖到设计标高24.4米,此部位工程量应扣除,为36784.6立方米。3.关于采用单价50元每立方米的依据。回复:详见鉴定报告书中第6页:2.鉴定单方造价根据东湖管委会提交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渔光村地块渣土清运费市场价格咨询评估报告(日晟行房估字[咨2017]第2017017-3号)的评估单价,世纪腾达公司对此单价认可。根据世纪腾达公司提供渣土清运的运距为25公里,我公司按照鉴定委托书要求进行套项取费计算单价约为75元每立方米,东湖管委会提供的评估报告为运距25公里,含税单价为50元每立方米;世纪腾达公司对东湖管委会评估的单价予于认可,故我公司采用50元每立方米。”
一审诉讼过程中,辉煌腾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渔光村地块系由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工作。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房屋拆迁还建安置委托协议书》已于2009年拆迁完毕,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验收后,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地块移交给东湖管委会,其后该地块一直由东湖管委会下属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后续在该地块上实施的施工工作均与武汉腾达公司即拆迁事宜无关。另,武汉市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东湖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对本案争议的工程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调查报告确定本案争议的渔光村渣土清运和土地平整工程是东湖管委会下属单位通知世纪腾达公司施工完成。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东湖管委会应当向世纪腾达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经鉴定机构评估,本案争议工程的工程款为15534759元。一审法院对世纪腾达公司要求东湖管委会支付工程款155347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东湖管委会的反驳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世纪腾达公司自认于2013年5月完工,并要求东湖管委会自2013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世纪腾达公司要求东湖管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工程款15534759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东湖管委会向世纪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4759元时止。对世纪腾达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4759元;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15534759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向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34759元时止);三、驳回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127元、评估鉴定费220000元,合计379127元,由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259元,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14868元(此款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湖北世纪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湖管委会与世纪腾达公司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世纪腾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就案涉渣土清运和土地平整工程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东湖管委会认为一审依据东工作专班作出的调查报告认定其通知世纪腾达公司施工,证据不足,但未举出证据有效反驳其与世纪腾达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合法性。东湖管委会负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东湖管委会应支付世纪腾达公司工程款的金额,东湖管委会对一审中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310695.18立方米的总工程量、所含场地平整36491立方米工程量及单方造价不持异议,但对总工程量包含的113188立方米拆迁房屋渣土量和161016.18立方米其他土量不予认可。东湖管委会否认世纪腾达公司完成113188立方米拆迁房屋渣土量和161016.18立方米其他土量施工的依据均为武汉方瑞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6日出具的《关于渔光村渣土清运费用测算的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仅属于咨询意见,系从财务审计角度进行的财务风险提示,无反向证明某项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明力,亦无法对抗一审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加之,辉煌腾达公司的陈述能佐证世纪腾达公司的主张,因此,东湖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世纪腾达公司上诉认为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补充计入“未施工部分土方工程量”和“未挖到设计标高土方工程量”的工程款。关于该两部分的土方工程量,鉴定机构系依据世纪腾达公司提供的测量图予以扣除,且世纪腾达公司和东湖管委会均参与了鉴定过程中的现场勘查,在鉴定机构无明显过错和程序违法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认可鉴定机构的专业评估制度和规则,因此,鉴定机构依据现有掌握的鉴定依据材料和勘验调查的事实作出的正面认定和反向扣除意见都具有结论性证明力,世纪腾达公司所做的补充解释陈述以及依据的一审中证人的陈述不具有直接修正一审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因此,世纪腾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东湖管委会和世纪腾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90元,由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59127元,由湖北辉煌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海鹏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