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武汉联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天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高唐县供电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政通路劳动大厦西邻/div>
负责人:***,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经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联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高唐县供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计39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付淑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嫚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