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943号
原告: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崔长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琴,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
原告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