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248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10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