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10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15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