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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10层(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15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