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473号 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兆泉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4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江苏聚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