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盐城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41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64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文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4924.38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924.3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845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