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04民初1303号
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服务外包园C1-3座。
法定代表人:王凯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辉,黑龙江卓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村。
负责人:李长江,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辉,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18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8893元退回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 程 宇
审判员 李海文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