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4民初5894号
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服务外包园C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卓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伟,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2元,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