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3127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大庆学府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C1-3座1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C1-3座1302、1303、1305、1309、1311、13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庆学府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庆学府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庆学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庆学府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