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8563号
原告:四川众联共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RDF90F。
法定代表人:王联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516XP。
法定代表人:吴光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孝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28444X7。
法定代表人:张序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口南1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6238X5。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众联共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市顺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众联共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联共创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92元,减半收取计16146元,由原告四川众联共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