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民初5732号
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6238X5(1-1)。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号建工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唐望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