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12民终1893号
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重庆建工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由重庆建工负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唐郢安置区整体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工程,人防及非人防地下室工程系涉案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重庆建工有义务对上述部位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城投公司无需另行支付费用;2、城投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另案起诉至安徽省颍州区人民法院,该案已进入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的鉴定阶段,以确认重庆建工及设计、勘查、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并判定城投公司是否应当向重庆建工支付工程款及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城投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中止审理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系属程序错误。
重庆建工辩称:1、重庆建工与城投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地下室(含人防和非人防)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完毕,该工程系原合同外工程,应按照市场价格独立核算,城投公司有付款义务;2、城投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无事实依据;3、本案不具备中止审理的情形,一审程序正当。
重庆建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城投公司支付增加项工程款18700434.78元;2、诉讼费由城投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9月30日,重庆建工收到城投公司编号为皖K×××××(房建)的中标通知书,2015年10月21日,重庆建工与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重庆建工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唐郢安置区(盛唐雅苑)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该项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包括不限于1-23#住宅楼、S1-5商业楼、幼儿园、消防、人防地下室、非人防地下室等,结构形式为框架、框剪结构等。工程总造价398910158.42元,工期暂定500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重庆建工在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0日收到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要求重庆建工按照《唐郢安置区非人防地下室上浮加固工程施工图》对合同外的人防地下室、非人防地下室加固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也是包工包料。重庆建工于2018年4月9日将涉案加固工程竣工并提请建设、设计、勘察、监理单位进行验收,2018年4月11日,上述单位确认涉案加固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一审法院另查明:重庆建工对加固工程造价委托安徽阜阳市永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出具皖永城审字[2018]第-06-06号鉴定报告,鉴定总金额为18700434.78元。城投公司对重庆建工所加固的工程委托河南宏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审核结论为加固工程造价10182488.4元。双方对加固工程造价经协商,由重庆建工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12月19日,该公司作出皖中信工程鉴定字(2018)17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郢安置区地下室加固工程造价为13362786.99元。重庆建工支付鉴定费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建工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未对涉案加固项目进行约定,涉案加固工程不应被看作是重庆建工对原合同的履行。重庆建工按照城投公司的要求对合同范围外的项目进行加固,在竣工后经包括城投公司在内的单位予以验收合格,双方虽然未就涉案加固工程另外签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城投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因其已在一审另案起诉包括重庆建工在内的四个当事人,要求四个当事人承担原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并不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不应该中止审理。对于城投公司提出的该涉案工程系重庆建工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主张,因城投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作证,且其已另案处理,在本案中不宜处理。重庆建工按照城投公司的要求进行涉案加固工程的施工,后经城投公司验收合格,城投公司应按照涉案加固工程的实际价格进行支付价款。重庆建工诉求的增加项工程款18700434.78元,城投公司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加固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郢安置区地下室加固工程造价为13362786.99元,并在庭审中予以质证,对于鉴定结论,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362786.99元;二、驳回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3元,减半收取67002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2元,由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鉴定费150000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20000元。
本院认为,重庆建工按照城投公司及涉案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对涉案项目人防及非人防地下室加固工程进行了施工,城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质量缺陷系由重庆建工施工不合格造成,综合重庆建工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该加固工程于2018年4月11日单独竣工验收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该加固工程系属合同外项目、城投公司应当向重庆建工支付该加固工程的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城投公司称该加固工程系属整体工程一部分,重庆建工有义务对该缺陷进行修复,城投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城投公司称涉案项目人防及非人防地下室质量缺陷系重庆建工施工问题导致、本案的审理应以(2018)皖1202民初5732号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本院认为,城投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上述主张,且已就该问题另案提起诉讼,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认定可在另案中予以处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在一审中未予中止正确,城投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事实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对于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城投公司就涉案工程人防及非人防地下室质量缺陷问题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2018)皖1202民初5732号民事诉讼,要求重庆建工、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定10182488.38元(暂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3元,由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开多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李婉璐
法官助理 刘梦李 书 记 员 徐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