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2民初1100号
原告:袁英,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束浩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谷傲,该单位法制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英诉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袁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英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