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966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梅,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子蕙,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信成南街5号2层自编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72119F。
法定代表人:覃文鸿。
被告: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北路58号碧辉园会所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89QH6X。
法定代表人:张宁。
原告***与被告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5.53元,合共472.44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峻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佩媚
书 记 员 吴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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