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桃花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8347662Q。
法定代表人:洪昌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信成南街5号2层自编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72119F。
法定代表人:覃文鸿。
上诉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62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合同中记载签订地点为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欠款而将案件立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本案属于普通的欠款纠纷,不受专属管辖的约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案涉合同性质来看,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