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280号
申请人: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信成南街5号2层自编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72119F。
法定代表人:覃文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桃花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8347662Q。
法定代表人:洪昌武。
申请人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011108.7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108.7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杨
书 记 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