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咏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咏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2609号
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咏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第46号楼第二十层2005、20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咏春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273元,由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