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霞美镇山岭村山头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9763982K。
法定代表人:王坤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云,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086462。
法定代表人:马萧。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闽0623民初5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85445.37元,期限一年。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该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85445.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炎锋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