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69号之二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霞美镇山岭村山头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9763982K。
法定代表人:王坤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云,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086462。
法定代表人:马萧。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54.45元,减半收取6327.22元,由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炎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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