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187号
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086462。
法定代表人:马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浪,男,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卫,滨州滨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0191P。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六路969号。
负责人:张谦,区长。
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81(已减半),由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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