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民终6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7月31日生,汉族,系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0864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7月31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7,385.9元。 1.第一笔付款:于2023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60万元。 2.第二笔付款:于2023年9月1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60万元。 3.第三笔付款: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工程款667,385.9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1,606元,减半收取10,803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上述第三笔付款时向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并支付,若该笔受理费用逾期付款或付款不足,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1,606元,减半收取10,803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若当事人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则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付款或付款不足,则需承担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孔 怡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