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22民初534号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街东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四楼。 主要负责人:***。 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