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353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路路北**新能源办公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鲁1526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5013.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655013.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