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30201H,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乐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4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一、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8年5月31日终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迁出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房屋租金81260.05元及利息(按本金81260.05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房屋租金85323.05元及利息(按本金85323.05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29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城××(××)房屋中的实际占有人已全部迁出,申请执行人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收回全部涉案房屋。关于款项部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9年5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执行审查谈话,特别做了执行风险等五项告知。
2.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3.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三次查控,根据反馈结果,其名下账户余额过少,且均被其他法院首轮冻结,本院均已轮候冻结。
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5.2019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7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9年6月2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村××号调查,对其拘传未果。
8.2019年6月27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谈话,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如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南京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