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2民初1725号
原告:河北福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世纪写字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74435059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称: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939X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河北福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福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福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计2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