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8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XX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杜桥镇宋名扬村。身份证号:1311271985********。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939XD。组织机构代码:7328993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XX磊与被告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殿瑞银行存款41万元并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XX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磊已撤回对被告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XX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殿瑞银行存款41万元及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的冻结与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