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893号
申请人:XX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939XD。组织机构代码:7328993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身份证号“132930197310093370。
原告XX磊与被告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殿瑞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殿瑞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房产、土地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XX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