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XX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289939XD。组织机构代码:7328993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XX磊与被告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XX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磊撤回对马洪刚、江山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市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5元减半收取3732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302元,由原告XX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