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411民初606号
原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设计院)与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攀钢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泰投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9月5日签订的《设计合同变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对共计37000元的设计费约定了付款条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不能证实未付的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000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四川东泰带钢镀膜生产线工艺优化,厂房,办公楼,给水,排水配电等工程设计,双方于2007年3月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070201,合同内容包括:厂房,办公楼,给水排水配电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320000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工艺优化及电力设备利旧未达成共识,经双方商定此部分工作由供货商完成。为此经双方协商,对原合同进行相应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签订的设计费320000元(已出具全额发票),变更为270000元,被告已支付196000元,尚余74000元未支付。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叁万柒仟元,付款后原告提供电子文档及施工图1套。待审图中心审图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96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施工图4套。被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前支付原告余下的7400元,原告须协助被告办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被告共计支付原告23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设计合同变更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琼
书记员 张泽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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